出自柯南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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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無特別說明,本頁面介紹的是日本法律上的時效制度。
本頁面的介紹僅供參考。相關具體法律問題,請諮詢法律從業者。站方和作者不對本文提供內容產生的任何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時效(こう),是某一事件發生後持續地經過一段法定期間後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

在《名偵探柯南》中,本制度被多次使用。

法律上所稱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數,「不滿」不包括本數。這對許多時效期間的判斷有重要影響。例如,日本《刑法》規定盜竊罪的法定刑是「10年以下懲役或50萬日元以下罰金」,故該罪法定最高刑為10年懲役,應對應「法定最高刑不滿15年」一檔的時效,而非「法定最高刑不滿10年」一檔的時效。

為了不使敘述的時間範圍過大,本頁面僅介紹日本「新刑法」、「新刑事訴訟法」和「新民法」[注 1]的內容。這三部法律分別於1908年10月1日、1949年1月1日和1898年7月16日施行。

2010年4月27日(含本日)起,致人死亡且最高刑為死刑的犯罪(如殺人罪)不再規定公訴時效,即可以對其無限期追訴。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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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改動向
根據2022年法律第67號《部分修改刑法等的法律》,懲役和禁錮被合併為拘禁刑。本頁面將在該部分修改施行(2025年6月1日)後再作修改。

刑法上的時效分為公訴時效和刑罰時效。[注 2]

公訴時效

簡介

公訴時效(こう時効),是指對犯罪人進行刑事追訴的有效期限。[1]自犯罪行為終結時起,經過了該期限,司法機關就不能再行追訴。

公訴時效因提起公訴而停止計算;嫌疑人出國後,如果不能向其送達有效的起訴書副本或對其宣告略式命令,則其在國外的時間不被計算在公訴時效內。

該制度主要規定於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50條至第255條。

期間

2010年4月27日(不含本日)前的時效期間
法定最高刑 2005年1月1日(含本日)後 2005年1月1日(不含本日)前
死刑 25年 15年
無期懲役或禁錮 15年 10年
15年以上的懲役或禁錮 10年 7年[注 3]
不滿15年的懲役或禁錮 7年
不滿10年的懲役或禁錮 5年
不滿5年的懲役、禁錮,或罰金 3年
拘留或科料 1年

在2005年1月1日(不含本日)前且公訴時效未屆滿的行為,在2005年1月1日(含本日)之後適用修改前的規定計算公訴時效。

2010年4月27日(含本日)後的時效期間
類別 法定最高刑 時效期間 示例[注 4]
致人死亡且法定最高刑在禁錮以上 死刑 無公訴時效 殺人、強盜致死、水道毒物等混入致死、劫持航空器等致死
無期懲役或禁錮 30年 不同意猥褻致死
20年懲役或禁錮 20年 傷害致死
其他 10年 重過失致死
「致人死亡且法定最高刑在禁錮以上」
之外的犯罪[注 5]
死刑 25年 現住建築物等放火
無期懲役或禁錮 15年 強盜致傷
15年以上的懲役或禁錮 10年 強盜、傷害
不滿15年的懲役或禁錮 7年 盜竊、偽證、詐騙、恐嚇、職務侵占
不滿10年的懲役或禁錮 5年 侵占
不滿5年的懲役、禁錮,或罰金 3年 脅迫、侵入住宅、妨礙執行公務
拘留或科料 1年 侮辱、違反《輕犯罪法》

本次修改並未變更「致人死亡且法定最高刑在禁錮以上」之外的犯罪的公訴時效規定。

致人死亡且法定最高刑在禁錮以上行為在2005年1月1日(不含本日)前,且公訴時效在2010年4月27日(含本日)仍未屆滿的,在2010年4月27日(含本日)之後適用修改後的規定計算公訴時效。

2023年6月23日(含本日)後的時效期間

#2010年4月27日(含本日)後的時效期間一節表格(下稱「前表」)中所列時效期間外,2023年6月23日(含本日)後,對於犯下列罪的,適用下列時效期間而非前表對應期間:

  • 《刑法》第181條之罪(不同意猥褻等致死傷罪),限於使人負傷時:20年;
  • 《刑法》第241條第1款之罪(強盜、不同意性交等罪):20年;
  • 《有關防止及處分盜犯包括強盜和竊盜(盜竊)等的法律》第4條之罪(強盜致死傷及強盜、不同意性交等罪的常習犯),與前項所列犯罪相關時:20年;
  • 《刑法》第177條(不同意性交)、第179條第2款(監護人性交)之罪及其未遂:15年;
  • 《刑法》第176條(不同意猥褻)、第179條第1款(監護人猥褻)之罪及其未遂:12年;
  • 《兒童福祉法》第60條第1款之罪(使兒童進行淫亂行為的犯罪),限於將行為人作為對象使兒童進行淫亂行為的情況:12年。

前列各項犯罪行為結束時,被害人不滿18周歲的,前列對應公訴時效期間另加算犯罪行為結束時起到受害人滿18周歲止的期間(相當於時效從被害人滿18歲時起起算)。

2023年7月13日(不含本日)前,性犯罪罪名的「不同意」部分為「強制」。2017年7月13日(不含本日)前,「不同意性交(強制性交)」為「強姦」。

2023年6月23日(含本日)後,2023年7月13日(不含本日)前,《刑法》第178條第2款之罪(准強制性交)及其未遂適用15年時效期間,《刑法》第178條第1款之罪(准強制猥褻)及其未遂適用12年時效期間。

2017年7月13日(不含本日)前所犯《刑法》第178條之二(集團強姦)及其未遂的犯罪,適用15年時效期間;犯前述犯罪致被害人負傷的,適用20年時效期間。

在2023年6月23日(不含本日)前結束且公訴時效未屆滿的前列犯罪行為,在2023年6月23日(含本日)之後適用修改後的規定計算公訴時效。

在2005年1月1日(不含本日)前結束且公訴時效未屆滿的前列犯罪行為,在2023年6月23日(含本日)之後適用修改後的規定計算公訴時效。

使用情況

  • 在動畫TV118 浪花的連續殺人事件(漫畫連載時間1997年11月12日至12月3日,動畫播出時間1998年9月21日)中,本案兇手坂田祐介在其父「酒後駕車事故死亡」真相是連續殺人案的被害者聯手策劃了這場被其稱為「惡作劇」的殺人事件。20年後得知真相,由於殺人案15年的時效已過,便進行了劇集中的連續殺人行為。
  • 在動畫TV174 第二十年的殺意 新佛尼號連續殺人事件(漫畫連載時間1998年9月23日至10月28日,動畫播出時間2000年1月3日)中,銀行搶劫案(以殺人罪計算)的公訴時效為15年,在毛利一行人登上新佛尼號遊輪時,該期間已屆滿。
  • 在動畫TV205-206 本廳刑事戀愛物語3(漫畫連載時間1999年9月1日至14日,動畫播出時間2000年8月28日至9月4日)中,銀行搶劫案(以強盜致死罪計算)的公訴時效為15年,由於犯人出國3年,出國期間時效停止計算(《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款)。
  • 在動畫TV225 生意興隆的秘密(動畫原創,播出時間2001年2月19日)中,光彥提及盜竊罪的公訴時效為5年。此處動畫組出現了錯誤,應為7年。
  • 在動畫TV533-535 新傷痕與口哨男(漫畫連載時間2008年10月29日至11月19日,動畫播出時間2009年5月9日至23日)中,高木提及了2005年1月1日起公訴時效延長一事。
  • 在動畫TV688 高木刑警撿到3000萬(動畫原創,播出時間2013年2月23日)中,高木對劇集中15年前發生的強盜致死案評論道:「在以前的話已經到時效了啊。」由於致人死亡且法定最高刑在禁錮以上行為在2005年1月1日(不含本日)前,且公訴時效在2010年4月27日(含本日)仍未屆滿的,在2010年4月27日(含本日)之後適用修改後的規定計算公訴時效。對於本案,應適用「無公訴時效」的規定而非15年的規定。本案時效仍未屆滿,本案犯人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 在動畫TV1103 青春小說中的犯罪氣息(動畫原創,播出時間2023年11月11日)中,靖木泰三(因交通事故已去世)及其初中同學片岡弘樹、吉成義人在20年前的2月22日共同襲擊了竹內有治,最終竹內有治不治身亡。按傷害致死論,該案時效為20年。劇中吉成義人表示時效已過。

刑罰時效

簡介

刑罰時效(けいの時効),是指對被判處刑罰的人執行刑罰的有效期限。[1]自刑罰確定時起,經過了該期限,執行機關就不能執行法院判處的刑罰。

根據法令緩期或停止執行的期間,刑罰時效停止計算。

2023年6月6日(含本日)起,接受刑罰宣告的人在國外時,其在國外期間,懲役、禁錮、罰金、拘留、科料的刑罰時效停止計算。該期日前已在國外的,自該日起計算,在國外的期間不算入刑罰時效內。

刑罰時效因自由刑的為執行刑罰而羈押接受刑罰宣告的人的行為以及財產刑的執行行為而中斷。

該制度規定於日本《刑法》第31條至第34條。

一般認為,判處刑罰而沒有執行的原因主要是,戰爭、重大自然災害、司法機關疏漏、罪犯脫逃。[1]

期間

確定的宣告刑 2010年4月27日後(含本日) 2010年4月27日前(不含本日)
死刑 無刑罰時效 30年
無期懲役或禁錮 30年 20年
10年以上的有期懲役或禁錮 20年 15年
3年以上不滿10年的懲役或禁錮 10年
不滿3年的懲役或禁錮 5年
罰金 3年
拘留、科料及沒收 1年

在2010年4月27日(不含本日)前已確定的刑罰時效未屆滿的宣告刑,在2010年4月27日(含本日)之後仍適用修改前的規定計算刑罰時效。

使用情況

《名偵探柯南》中沒有出現過該制度。

術語解釋

  • 懲役(ちょうえき):相當於「徒刑」。指在刑事設施內羈押,並完成指定的勞務。
  • 禁錮(きん):與「懲役」的區別在于禁錮不需要完成指定的勞務。

有期的「懲役」和「禁錮」的期限均為1個月以上,20年以下,加重時可達30年,減輕時可不滿1個月。

在2005年1月1日(不含本日)前,該期限為1個月以上,15年以下,加重時可達20年,減輕時可不滿1個月。

  • 拘留(こうりゅう):比「懲役」和「禁錮」時間更短的自由刑,期限為1日以上不滿30日。[注 6]
  • 科料(りょう[注 7]):比「罰金」額度更小的財產刑。

民法

民法上的時效分為消滅時效和取得時效。[注 8]

民法上的時效因催告、訴訟等原因暫緩屆滿或重新計算。

非經當事人援用,法院不得主動適用民法上的時效規定。

該制度主要規定於日本《民法》第一編第七章[注 9]

消滅時效

簡介

消滅時效(しょうめつ時効),是指權利人不行使請求權的事實狀態持續經過法定期間,該實體權利即行消滅的制度。[2][注 10]

期間

此處僅列舉《民法》中出現的常見的時效期間:

類別 2020年4月1日(含本日)後 2020年4月1日(不含本日)前
債權(不含侵權行為)
  • 債權人知道自己可以行使權利之時起5年
  • 可以行使權利之時起10年
任一期間屆滿,權利消滅。
可以行使權利之時起10年
債權或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 可以行使權利之時起20年
侵權行為
  •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損害及加害人之時起3年
  • 不法行為之時起20年
不含對人身體的侵害。
任一期間屆滿,權利消滅。
同左
包含對人身體的侵害。
但是,在2020年4月1日(不含本日)前,該20年期間被判例[3]認定為是除斥期間。
對人身體的侵害(包括侵權和債務不履行)
  •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損害及加害人之時起5年
  • 不法行為之時起20年
無特別規定,根據情況適用侵權或債務不履行的期間

2020年4月1日(不含本日)前已產生的債權仍適用修改前的規定計算消滅時效。

有關侵權行為的20年的期間(依據判例[3],按除斥期間理解),在2020年4月1日(不含本日)前已屆滿的,不隨法律的修改產生適用時效而暫緩屆滿和重新計算的效果。

由於侵權對人身體造成侵害,根據修改前3年的消滅時效和20年的期間(依據判例[3],按除斥期間理解)在2020年4月1日(不含本日)前已屆滿的,不隨法律的修改適用5年和20年的消滅時效;對於20年的期間,亦不產生適用時效而暫緩屆滿和重新計算的效果。

使用情況

  • TV174 第二十年的殺意 新佛尼號連續殺人事件中,動畫中出現了錯誤的法條(詳見下文「取得時效」之「使用情況」)。對於該搶劫案,可以不當得利(債權)按10年計算消滅時效;也可以侵權行為按20年計算消滅時效。

取得時效

簡介

取得時效(しゅとく時効),是指無權利人以行使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的意思,平穩、公然、持續占有他人的動產或不動產達到法定期間,即取得對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的制度。[4]

當被他人取得占有或自己失去占有的意思時,取得時效中斷。

期間

開始占有時善意且無過失的為10年,否則為20年。

在2005年4月1日(不含本日)前,對於「開始占有時善意且無過失」適用10年時效期間的規定,僅限於不動產。在2005年4月1日(含本日)後,對所有動產和不動產,開始占有時善意且無過失的,取得時效期間為10年。

使用情況

  • 在動畫TV174 第二十年的殺意 新佛尼號連續殺人事件中,服部平次在解釋「雖然刑法上的時效已過,但民法上的時效尚未屆滿」之問題時,背景中出現了日本《民法》第162條(所有權的取得時效)的規定,以此說明該案民法上的時效為20年。但是,根據日本對於金錢「占有即所有」的通說,此法條應為錯誤引用,其應當引用前述消滅時效的法條。原作漫畫中沒有引用任何法條。
  • 在動畫TV225 生意興隆的秘密(動畫原創)中,柯南解釋到本案盜竊在民法上的時效為20年,在此期間內受害人仍能要求返還財產。

注釋

  1. 均存在同名、被此三部法律完全替代的舊法。
  2. 公訴時效又稱追訴時效,刑罰時效又稱行刑時效。
  3. 此處原規定為「10年以上的懲役或禁錮」,為了方便對比合併至此。
  4. 不考慮加重刑罰的情況。
  5. 即「未致人死亡或雖致人死亡但法定最高刑在罰金以下」。
  6. 相當於「拘役」。這與中國大陸刑事強制措施之「刑事拘留」、行政處罰「行政拘留」和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司法拘留」不同。
  7. 由於與行政處罰的「過料(罰款)」讀音相同,故該詞首字一般採用訓讀,讀作「とがりょう」,而「過料」亦讀作「あやまちりょう」。
  8. 消滅時效相當於中國大陸的訴訟時效。
  9. 2005年4月1日(不含本日)前,為第六章。
  10. 在其他法域,對應時效屆滿可能產生不同的效果,如義務人取得拒絕履行的抗辯權。

參考資料

  1. 1.0 1.1 1.2 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648頁。
  2. 梁慧星、陳華彬:《物權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0頁。轉引自李永軍主編:《民法學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21年版,第135頁。此處結合日本法律的規定修改了表述。
  3. 3.0 3.1 3.2 參見裁判摘要裁判全文,2022年7月28日訪問。
  4. 李永軍主編:《民法學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21年版,第13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