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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无特别说明,本页面介绍的是日本法律上的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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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こう),是某一事件发生后持续地经过一段法定期间后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

在《名侦探柯南》中,本制度被多次使用。

法律上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这对许多时效期间的判断有重要影响。例如,日本《刑法》规定盗窃罪的法定刑是“10年以下惩役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故该罪法定最高刑为10年惩役,应对应“法定最高刑不满15年”一档的时效,而非“法定最高刑不满10年”一档的时效。

为了不使叙述的时间范围过大,本页面仅介绍日本“新刑法”、“新刑事诉讼法”和“新民法”[注 1]的内容。这三部法律分别于1908年10月1日、1949年1月1日和1898年7月16日施行。

2010年4月27日(含本日)起,致人死亡且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如杀人罪)不再规定公诉时效,即可以对其无限期追诉。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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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改动向
根据2022年法律第67号《部分修改刑法等的法律》,惩役和禁锢被合并为拘禁刑。本页面将在该部分修改施行(2025年6月1日)后再作修改。

刑法上的时效分为公诉时效和刑罚时效。[注 2]

公诉时效

简介

公诉时效(こう時効),是指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1]自犯罪行为终结时起,经过了该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

公诉时效因提起公诉而停止计算;嫌疑人出国后,如果不能向其送达有效的起诉书副本或对其宣告略式命令,则其在国外的时间不被计算在公诉时效内。

该制度主要规定于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50条至第255条。

期间

2010年4月27日(不含本日)前的时效期间
法定最高刑 2005年1月1日(含本日)后 2005年1月1日(不含本日)前
死刑 25年 15年
无期惩役或禁锢 15年 10年
15年以上的惩役或禁锢 10年 7年[注 3]
不满15年的惩役或禁锢 7年
不满10年的惩役或禁锢 5年
不满5年的惩役、禁锢,或罚金 3年
拘留或科料 1年

在2005年1月1日(不含本日)前且公诉时效未届满的行为,在2005年1月1日(含本日)之后适用修改前的规定计算公诉时效。

2010年4月27日(含本日)后的时效期间
类别 法定最高刑 时效期间 示例[注 4]
致人死亡且法定最高刑在禁锢以上 死刑 无公诉时效 杀人、强盗致死、水道毒物等混入致死、劫持航空器等致死
无期惩役或禁锢 30年 不同意猥亵致死
20年惩役或禁锢 20年 伤害致死
其他 10年 重过失致死
“致人死亡且法定最高刑在禁锢以上”
之外的犯罪[注 5]
死刑 25年 现住建筑物等放火
无期惩役或禁锢 15年 强盗致伤
15年以上的惩役或禁锢 10年 强盗、伤害
不满15年的惩役或禁锢 7年 盗窃、伪证、诈骗、恐吓、职务侵占
不满10年的惩役或禁锢 5年 侵占
不满5年的惩役、禁锢,或罚金 3年 胁迫、侵入住宅、妨碍执行公务
拘留或科料 1年 侮辱、违反《轻犯罪法》

本次修改并未变更“致人死亡且法定最高刑在禁锢以上”之外的犯罪的公诉时效规定。

致人死亡且法定最高刑在禁锢以上行为在2005年1月1日(不含本日)前,且公诉时效在2010年4月27日(含本日)仍未届满的,在2010年4月27日(含本日)之后适用修改后的规定计算公诉时效。

2023年6月23日(含本日)后的时效期间

#2010年4月27日(含本日)后的时效期间一节表格(下称“前表”)中所列时效期间外,2023年6月23日(含本日)后,对于犯下列罪的,适用下列时效期间而非前表对应期间:

  • 《刑法》第181条之罪(不同意猥亵等致死伤罪),限于使人负伤时:20年;
  • 《刑法》第241条第1款之罪(强盗、不同意性交等罪):20年;
  • 《有关防止及处分盗犯包括强盗和窃盗(盗窃)等的法律》第4条之罪(强盗致死伤及强盗、不同意性交等罪的常习犯),与前项所列犯罪相关时:20年;
  • 《刑法》第177条(不同意性交)、第179条第2款(监护人性交)之罪及其未遂:15年;
  • 《刑法》第176条(不同意猥亵)、第179条第1款(监护人猥亵)之罪及其未遂:12年;
  • 《儿童福祉法》第60条第1款之罪(使儿童进行淫乱行为的犯罪),限于将行为人作为对象使儿童进行淫乱行为的情况:12年。

前列各项犯罪行为结束时,被害人不满18周岁的,前列对应公诉时效期间另加算犯罪行为结束时起到受害人满18周岁止的期间(相当于时效从被害人满18岁时起起算)。

2023年7月13日(不含本日)前,性犯罪罪名的“不同意”部分为“强制”。2017年7月13日(不含本日)前,“不同意性交(强制性交)”为“强奸”。

2023年6月23日(含本日)后,2023年7月13日(不含本日)前,《刑法》第178条第2款之罪(准强制性交)及其未遂适用15年时效期间,《刑法》第178条第1款之罪(准强制猥亵)及其未遂适用12年时效期间。

2017年7月13日(不含本日)前所犯《刑法》第178条之二(集团强奸)及其未遂的犯罪,适用15年时效期间;犯前述犯罪致被害人负伤的,适用20年时效期间。

在2023年6月23日(不含本日)前结束且公诉时效未届满的前列犯罪行为,在2023年6月23日(含本日)之后适用修改后的规定计算公诉时效。

在2005年1月1日(不含本日)前结束且公诉时效未届满的前列犯罪行为,在2023年6月23日(含本日)之后适用修改后的规定计算公诉时效。

使用情况

  • 在动画TV118 浪花的连续杀人事件(漫画连载时间1997年11月12日至12月3日,动画播出时间1998年9月21日)中,本案凶手坂田祐介在其父“酒后驾车事故死亡”真相是连续杀人案的被害者联手策划了这场被其称为“恶作剧”的杀人事件。20年后得知真相,由于杀人案15年的时效已过,便进行了剧集中的连续杀人行为。
  • 在动画TV174 第二十年的杀意 新佛尼号连续杀人事件(漫画连载时间1998年9月23日至10月28日,动画播出时间2000年1月3日)中,银行抢劫案(以杀人罪计算)的公诉时效为15年,在毛利一行人登上新佛尼号游轮时,该期间已届满。
  • 在动画TV205-206 本厅刑事恋爱物语3(漫画连载时间1999年9月1日至14日,动画播出时间2000年8月28日至9月4日)中,银行抢劫案(以强盗致死罪计算)的公诉时效为15年,由于犯人出国3年,出国期间时效停止计算(《刑事诉讼法》第255条第1款)。
  • 在动画TV225 生意兴隆的秘密(动画原创,播出时间2001年2月19日)中,光彦提及盗窃罪的公诉时效为5年。此处动画组出现了错误,应为7年。
  • 在动画TV533-535 新伤痕与口哨男(漫画连载时间2008年10月29日至11月19日,动画播出时间2009年5月9日至23日)中,高木提及了2005年1月1日起公诉时效延长一事。
  • 在动画TV688 高木刑警捡到3000万(动画原创,播出时间2013年2月23日)中,高木对剧集中15年前发生的强盗致死案评论道:“在以前的话已经到时效了啊。”由于致人死亡且法定最高刑在禁锢以上行为在2005年1月1日(不含本日)前,且公诉时效在2010年4月27日(含本日)仍未届满的,在2010年4月27日(含本日)之后适用修改后的规定计算公诉时效。对于本案,应适用“无公诉时效”的规定而非15年的规定。本案时效仍未届满,本案犯人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 在动画TV1103 青春小说中的犯罪气息(动画原创,播出时间2023年11月11日)中,靖木泰三(因交通事故已去世)及其初中同学片冈弘树、吉成义人在20年前的2月22日共同袭击了竹内有治,最终竹内有治不治身亡。按伤害致死论,该案时效为20年。剧中吉成义人表示时效已过。

刑罚时效

简介

刑罚时效(けいの時効),是指对被判处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1]自刑罚确定时起,经过了该期限,执行机关就不能执行法院判处的刑罚。

根据法令缓期或停止执行的期间,刑罚时效停止计算。

2023年6月6日(含本日)起,接受刑罚宣告的人在国外时,其在国外期间,惩役、禁锢、罚金、拘留、科料的刑罚时效停止计算。该期日前已在国外的,自该日起计算,在国外的期间不算入刑罚时效内。

刑罚时效因自由刑的为执行刑罚而羁押接受刑罚宣告的人的行为以及财产刑的执行行为而中断。

该制度规定于日本《刑法》第31条至第34条。

一般认为,判处刑罚而没有执行的原因主要是,战争、重大自然灾害、司法机关疏漏、罪犯脱逃。[1]

期间

确定的宣告刑 2010年4月27日后(含本日) 2010年4月27日前(不含本日)
死刑 无刑罚时效 30年
无期惩役或禁锢 30年 20年
10年以上的有期惩役或禁锢 20年 15年
3年以上不满10年的惩役或禁锢 10年
不满3年的惩役或禁锢 5年
罚金 3年
拘留、科料及没收 1年

在2010年4月27日(不含本日)前已确定的刑罚时效未届满的宣告刑,在2010年4月27日(含本日)之后仍适用修改前的规定计算刑罚时效。

使用情况

《名侦探柯南》中没有出现过该制度。

术语解释

  • 惩役(ちょうえき):相当于“徒刑”。指在刑事设施内羁押,并完成指定的劳务。
  • 禁锢(きん):与“惩役”的区别在于禁锢不需要完成指定的劳务。

有期的“惩役”和“禁锢”的期限均为1个月以上,20年以下,加重时可达30年,减轻时可不满1个月。

在2005年1月1日(不含本日)前,该期限为1个月以上,15年以下,加重时可达20年,减轻时可不满1个月。

  • 拘留(こうりゅう):比“惩役”和“禁锢”时间更短的自由刑,期限为1日以上不满30日。[注 6]
  • 科料(りょう[注 7]):比“罚金”额度更小的财产刑。

民法

民法上的时效分为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注 8]

民法上的时效因催告、诉讼等原因暂缓届满或重新计算。

非经当事人援用,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民法上的时效规定。

该制度主要规定于日本《民法》第一编第七章[注 9]

消灭时效

简介

消灭时效(しょうめつ時効),是指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该实体权利即行消灭的制度。[2][注 10]

期间

此处仅列举《民法》中出现的常见的时效期间:

类别 2020年4月1日(含本日)后 2020年4月1日(不含本日)前
债权(不含侵权行为)
  • 债权人知道自己可以行使权利之时起5年
  • 可以行使权利之时起10年
任一期间届满,权利消灭。
可以行使权利之时起10年
债权或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 可以行使权利之时起20年
侵权行为
  •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损害及加害人之时起3年
  • 不法行为之时起20年
不含对人身体的侵害。
任一期间届满,权利消灭。
同左
包含对人身体的侵害。
但是,在2020年4月1日(不含本日)前,该20年期间被判例[3]认定为是除斥期间。
对人身体的侵害(包括侵权和债务不履行)
  •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损害及加害人之时起5年
  • 不法行为之时起20年
无特别规定,根据情况适用侵权或债务不履行的期间

2020年4月1日(不含本日)前已产生的债权仍适用修改前的规定计算消灭时效。

有关侵权行为的20年的期间(依据判例[3],按除斥期间理解),在2020年4月1日(不含本日)前已届满的,不随法律的修改产生适用时效而暂缓届满和重新计算的效果。

由于侵权对人身体造成侵害,根据修改前3年的消灭时效和20年的期间(依据判例[3],按除斥期间理解)在2020年4月1日(不含本日)前已届满的,不随法律的修改适用5年和20年的消灭时效;对于20年的期间,亦不产生适用时效而暂缓届满和重新计算的效果。

使用情况

  • TV174 第二十年的杀意 新佛尼号连续杀人事件中,动画中出现了错误的法条(详见下文“取得时效”之“使用情况”)。对于该抢劫案,可以不当得利(债权)按10年计算消灭时效;也可以侵权行为按20年计算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

简介

取得时效(しゅとく時効),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平稳、公然、持续占有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达到法定期间,即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4]

当被他人取得占有或自己失去占有的意思时,取得时效中断。

期间

开始占有时善意且无过失的为10年,否则为20年。

在2005年4月1日(不含本日)前,对于“开始占有时善意且无过失”适用10年时效期间的规定,仅限于不动产。在2005年4月1日(含本日)后,对所有动产和不动产,开始占有时善意且无过失的,取得时效期间为10年。

使用情况

  • 在动画TV174 第二十年的杀意 新佛尼号连续杀人事件中,服部平次在解释“虽然刑法上的时效已过,但民法上的时效尚未届满”之问题时,背景中出现了日本《民法》第162条(所有权的取得时效)的规定,以此说明该案民法上的时效为20年。但是,根据日本对于金钱“占有即所有”的通说,此法条应为错误引用,其应当引用前述消灭时效的法条。原作漫画中没有引用任何法条。
  • 在动画TV225 生意兴隆的秘密(动画原创)中,柯南解释到本案盗窃在民法上的时效为20年,在此期间内受害人仍能要求返还财产。

注释

  1. 均存在同名、被此三部法律完全替代的旧法。
  2. 公诉时效又称追诉时效,刑罚时效又称行刑时效。
  3. 此处原规定为“10年以上的惩役或禁锢”,为了方便对比合并至此。
  4. 不考虑加重刑罚的情况。
  5. 即“未致人死亡或虽致人死亡但法定最高刑在罚金以下”。
  6. 相当于“拘役”。这与中国大陆刑事强制措施之“刑事拘留”、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和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司法拘留”不同。
  7. 由于与行政处罚的“過料(罚款)”读音相同,故该词首字一般采用训读,读作“とがりょう”,而“過料”亦读作“あやまちりょう”。
  8. 消灭时效相当于中国大陆的诉讼时效。
  9. 2005年4月1日(不含本日)前,为第六章。
  10. 在其他法域,对应时效届满可能产生不同的效果,如义务人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参考资料

  1. 1.0 1.1 1.2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648页。
  2.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0页。转引自李永军主编:《民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135页。此处结合日本法律的规定修改了表述。
  3. 3.0 3.1 3.2 参见裁判摘要裁判全文,2022年7月28日访问。
  4. 李永军主编:《民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135页。